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计算机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和申报范围
上海市工程系列计算机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系列计算机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申报范围:在本市(区、县)的企、事业单位中,已经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属于工学或理学类)计算机专业或与计算机专业相关的专业学历,在计算机研发制造、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系统维护、应用软件研发、网络应用研发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是本市在职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申报规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者,不受理申报。
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的申报,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否则当年不予受理(取得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具有两项(含)以上已获授权并有效应用的本专业较高技术水平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前三位);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申报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推荐证明。
三、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1、具备《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即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2、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工程师任职资格及聘任相应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计算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所学专业为理工类计算机相关专业,可转评工程系列计算机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3、先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在取得学历后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两年以上。
4、申报人近三年年度业绩考核须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
四、申报人已经通过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1、根据原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7】54号)《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申报人按要求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
2、根据原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8】26号)《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申报人按要求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按有关规定选择模块。
3、回国留学人员的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有关其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注册单位: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五、继续教育培训
1、申报人已经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沪人【2007】105号、沪人【2008】38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申报人应通过“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培训和考核。
根据市人社局、市科委(沪人社专【2011】399号)《关于开展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精神,申报人应通过“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初级班的培训和考核。
根据市人社局(沪人社专【2014】737号)《关于开展项目管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文件精神,申报人应通过“项目管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初级班的培训和考核。
“知识产权”、“创新知识”和“项目管理”等公需科目培训,2015年由申报人自主选择完成二门培训。
“知识产权”和“创新知识”以及“项目管理”报名注册和培训的受理单位: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2、申报人已经完成上海市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专项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根据《关于在本市组织开展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项培训的通知》(沪经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