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振业街12号恒大绿洲9号楼1单元2层210室。(注:恒大影城旁)

    联系:贾经理

    手机:

    电话:

    传真:

    Q Q:326323087

    官网:新疆隆德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微信:

    小程序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

    2024-11-12 02:34:01 901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10772199 次     店铺编号9166529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爱楼吧     专属客服:杨敏    

    15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