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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
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
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
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
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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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
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
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
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
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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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
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
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
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
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
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
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