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部分拆除的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拆除前,应先对保留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2、禁止立体交叉方式拆房施工。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确需倾覆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达到被拆除物体高度的1.5倍以上。
3、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应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的放置场所。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5、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上层建筑垃汲应设立串筒倾倒,不得随意从高处下抛,并及时清运。拆下的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严禁高空抛下。拆卸的材料应放置垂直升降设备或流放槽卸下。建筑垃圾应设置垃圾井道卸下。
屋面、楼面、平(阳)台上,不得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的重量或高度应经过计算,控制在结构承载允许范围内。
6、拆除施工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7、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堆放材料。
8、拆除横梁时,应确保其下落有效控制时,方可切断两端的钢筋,逐端缓慢放下。
9、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10、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