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技术要求
1、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维修单位必须按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3、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5、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6、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7、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8、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9、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 4402第 2.2.5 款的规定。
10、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1、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12、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13、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14、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15、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6、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17、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1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9、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20、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2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22、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性维修铭牌。
23、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24、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25、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26、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27、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28、贮气瓶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