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
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1968 年,联合国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标志、信号协定》作为各国制定交通标志的基础。从此各国的交通标志在分类、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逐渐向国际统一的方向发展。伴随着机动车的普及和道路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意识到了交通标志标线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带领和推动下,利用这些简单的交通控制设施,实现了交通与管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在欧盟、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努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国际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的统一运动中,想方设法为实现国际便利交通,进行新的尝试。
支撑结构
(1)交通标志立柱、横梁等可采用钢管、H型钢、槽钢及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2)交通标志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位于桥梁段的单柱式交通标志可采用钢结构附着在桥梁上。
(1)位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七的悬臂式、门架式交通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
(2)位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其他类型的交通标志及位于其他等级公路上的交通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Y。=0.9。
4、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C D60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 024)、《钢结构设计规范》(JB 50017)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B 5768)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