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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