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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者公司不涉及外资);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概况。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
(2)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情况:须提供不少于3名计算机、通信、网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应至少有2名人员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场地情况。
(4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设施情况。
4、人员社保证明。
5、公司章程,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保障措施。
9、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10、拟开展的电信业务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填写经营性ICP备案表。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从事以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