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形如下:
(1)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如果是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2.商标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在国外申请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权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
(2)国内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首次展出之日为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