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具体流程如下:
一)、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企业名称核准,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处,去刻公章、财务章。
三)、审批程序:
1、领取申请表
2、缴费
3、数据录入及传输
4、省中心核准赋码
5、数据处理
6、制证、制卡
7、发证、发卡
四、审批时限: 承诺单开出起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