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与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等单位日前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可自行处理。
据了解,本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已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什么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应承包商或企业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不但缓解了企业财务压力,而且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关于积极响应和市政府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我委探索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提供新的渠道。
一、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应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企业的申请开立,按照《条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重要意义。《条例》第32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致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持续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把握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增强工作效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保函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有效开展风险评估,视情况选取风险缓释工具,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当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付款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付款请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拒绝付款。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保函义务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单位要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银保监会。
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担保人(银行、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应承包商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缓解企业财务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
它是一种防止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的保障措施,以第三方担保的形式来保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以及顾主破产情况下,可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产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付。承包商通过银行为其提供担保,保证承包商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如期按时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也可按建筑承包企业为单位提供担保,如果承包商没有如期支付民工工资,将由担保银行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