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
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单位车辆报废手续: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重庆报废车辆回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报废汽车委托书两份加盖公章。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能否更换发动机处理报废?是的.更换发动机时,已在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即可。
但是,更换发动机时,车管所没有进行变更登记,除正常手续外,还需要附上更换发动机的说明和更换的发动机来历证明(销售单位或维修机构开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