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经营活动还是筹资活动 具有交易实质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取得的现金是属于经营活动还是筹资活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四规定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如果约定银行具有追索权应视同票据相关权利义务未转移,应视贴现行为为向银行融资取得短期借款. 该业务取得的现金流入从形式上来看属于融资活动,但在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票据贴现利息作为经营性现金流入的减项,从这点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贴现款应作为经营性现金流入.且从实质意义来说该款项也是经营活动取得.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1、对票据真伪的辨别能力不足,存在受理伪票的风险。随着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制假水平的提高,“克隆”汇票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在缺少先进的检测仪器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鉴定票据的真实性,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 2、银行工作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潜在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上都有明确而规范的记载事项,但在办理贴现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因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出票行填写的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全称及签章等要素不规范。同时,企业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金融票据知识欠缺,造成背书人签章不到位、重叠或模糊不清、被背书人全称填写与印章不符,以及背书转让与签章不连续现象。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汇票到期承兑结算,造成潜在风险。 3、办理贴现业务时,对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不严,汇票取得的合法性存在风险。现代金融业竞争激烈,为占领票据市场,有的银行对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申请贴现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不作认真调查,违规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汇票到期一旦不予付款,申请贴现企业又以无资金逃债,将给银行的追索增加难度。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无效,将票面金额部分转让的也无效。 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