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从法学角度对环境下了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
可以看出,生态与环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生态偏重于生物与其周边环境的相互关系,更多地体现出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而环境更强调以人类生存发展为中心的外部因素,更多地体现为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的广泛空间、充裕资源和必要条件。[2]
生态环境早组合成为一个词需要追溯到1982年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会议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草案)和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时均使用了当时比较流行的保护生态平衡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