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