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质办理的具体流程,材料筹备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第二,提出申请确认材料全部准备就绪后,授权一人作为办理房地产资质的申请人,先向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资质办理申请,同时完整无误的提交所有有关材料。
第三,初审上报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完毕后,由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预审;审查合规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建部:
审查不合规的企业,主管部们会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企业需尽快调整优化。
第四,终审下证终,住建部会对所有由当地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企业,进行终审裁决:
资质核定完毕后,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三级资质:
1、拥有八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2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
3、累计完工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或累计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
4、施工项目的质量合格率连续两年达到;
5、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方面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不低于10名: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主管为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7、建立健全的品质保障体系,在出售商品住房时,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8、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暂定资质:
1、拥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具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3、专职会计师至少2名:
4、工程技术主管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财务主管具备相关专业的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并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
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代办许可依据及相关标准有哪些呢?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第8条、第9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6条、第7条、第11条;
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
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代办,专业代办各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