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能力评估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业务1年以上;
(二) 社会信誉良好,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 满足《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中相应级别要求;
(四) 能够提供充分满足战略管理、业务运营、基础保 障、改进创新等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证据;
(五) 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