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万辆机动车中一年内的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每1万辆机动车的事故死亡率R2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M为该地区的机动车辆总数。
运行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亿车公里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每1亿车公里的事故死亡率R3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V为该地区一年内行驶的车公里总数。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山区类: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之塌方、损坏失修,多显路径狭窄。行驶车辆不减速,会车不礼让、抢先行,往往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行驶弯道,倘车速过快、超载或操作失误,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驶坡道,常见车辆前溜或后溜,则往往是超载车辆或“病”车,一旦操作失误,则事故难免。
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