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前会见特指依法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的会见,也被称为临刑会见。
刑前会见规定早出现在1997年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该《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
1998年,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前会见做出的规定,与1997年的《解释(试行)》一样。
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批准、安排刑前会见的要求都不是强制性的,其措辞为“可以准许”。
刑事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如下: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会见权的相关特征
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
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