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通知行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需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承兑行
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偿付行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