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提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由担保机构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
保证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担保机构按票面金额
为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