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私人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私人借贷是指两个具有个人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贷款活动。这种形式通常涉及到贷款人给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贷款人就是个人的朋友、家人或同事。私人贷款不同于银行贷款,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在个人信任和关系上。通常,这种借贷关系会涉及相对较小的资金,贷款人和受贷方之间可以自行协商利率和还款条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