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时,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变更个人结算账户,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时需要变更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按照《关于联名卡涉及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4号)办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内容。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