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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价格,专业让您省心更省力

    2024-11-17 06:00:01 7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管理建议

    加强自查: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重视监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标准执行到位。

    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符合要求。

    技术支持:对于复杂的隐患判定,可寻求专业技术支持。

    压力容器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3.1 5.3.2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5.3.2 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5.3.3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3.4 快开门式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快开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5.3.5 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5.3.6 气瓶的瓶阀、泄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起重机械

    5.7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7.1 未经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

    5.7.2 监督检验、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含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5.7.3 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5.7.4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器、超载检测装置缺失。

    5.7.5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器、超载检测装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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