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关系的存在产生争议的,推定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后段)。
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第679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个人贷款,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个人贷款用途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个人贷款要有明确用途,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交易背景真实,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和贷款用途;
2、个人贷款的使用应遵循诚信原则,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贷款资金不得违规进入股市、房地产开发等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
3、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消费性贷款禁止用于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