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 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投资人为个人的,依据84号文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合伙人则依法可以免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投资人为公司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人为个人的,按照国家层面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观点认为,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基于节税的考虑,基金管理人亦通常设立为有限合伙的形式[3]。
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类型主要是基金的管理费(通常为基金募资总额的1-2%)和收益分成(即carried interest,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但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须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营业税。
对于收益分成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服务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为避免收益分成在基金管理人的账目上与管理费一视同仁被课以营业税,基金管理人在账目处理上必须十分清晰。更为保守的做法是,设立两家管理企业,其中一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另一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收取收益分成。
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依据前述理由,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基金管理人所得中属于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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