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疾病诊断证明书
疾病诊断证明书包括姓名、医保证号、主要病史及经过、诊断部门意见、县医保专委会意见等。
二、疾病证明书注意事项
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2.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
3.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4. 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
5. 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
6. 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三、疾病证明书开具和保管
1. 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榷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龋
2. 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 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